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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刘某与餐饮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刘某仅是冷菜厨师,不足以证明其接触用人单位的保密信息,餐饮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刘某在工作期间获取了菜品制作技术秘密。餐饮公司将刘某纳入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当限制了刘某的权利,协议应属无效。故对餐饮公司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餐饮公司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在首次执行程序中怠于采取执行措施,在处置担保房产未果的情况下,未及时处置股票等财产,未穷尽财产调查、处置等执行措施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交叉执行,由上级法院督促执行的同时变更案件承办人。经交叉执行案件取得实质性进展,得到申请执行人认可。对案件原承办人依法追责,充分体现了交叉执行有利于加强执行监督,消除消极执行,规范执行行为的积极意义。
商洛中院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商州区法院)正在执行某建设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且商州区法院对该幢楼进行了轮候查封(某建设公司对该幢楼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如果商洛中院直接结案,被执行人名下剩余的-1层和地上第12层将由商州区法院进行处置,需要重新进行评估拍卖,不仅浪费司法资源、延长执行期限,还将给当事人增加经济负担,遂决定将商州区法院执行的案件提级合并执行,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尚未以物抵债的地下-1层和第12层作价700万元以物抵债给了某建设公司,实现了该公司的部分债权。
因案涉酒店尚在经营、体量巨大(共40余层,建筑面积7万余平方米),涉及大量员工(近200名)、房客(300余名)、供应商(150余家)、预付卡消费者(100余名)等利益群体,案情重大复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第2款规定作出执行决定书,决定案涉酒店的强制腾退与交付工作由上海高院、上海金融法院、不动产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协同执行。在上海高院的有力督促、指导和大力协调下,属地公安、人社、文旅、卫健、街道等部门全力协助,经过详细制订执行预案、分步实施腾退工作、妥善化解群体矛盾,上海金融法院和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累计协同执行5次,出动执行干警近200人次,最终于2024年5月30日成功将案涉酒店平稳交付给买受人,充分彰显了司法权威,持续优化了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