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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副省长刘勇表示,近年来,云南加快推进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推进中老泰引领示范通道和中缅通道建设,配合做好中越跨境标准轨铁路联通,推动跨境多式联运常态化运行,进一步密切与南亚东南亚国家经贸往来。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至南亚东南亚通航点26个,国际货运航线已覆盖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等南亚国家和缅甸、泰国等东南亚国家。
设施联通提升民生福祉。一大批惠民利民的基础设施项目在南亚落地,为当地百姓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便利和实惠。中巴经济走廊建设稳步推进,喀喇昆仑公路升级、拉合尔轨道交通橙线、卡拉奇至白沙瓦高速公路(苏库尔―木尔坦段)等一批基础设施项目顺利完工,为当地就业和经济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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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对某中亚公司应付监理费的认定符合合同约定,某中亚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四川某工程公司要求陕西某化工公司对其全资设立的某中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涉及股东义务问题,应适用某中亚公司设立登记地法律即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予以认定。《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57条第3款、第9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为一名自然人或法人,股东负有足额出资的义务,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但也存在法定和约定的例外情形。《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116条第2款、《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7条分别对例外情形作出了规定,但对一人公司并未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即法人人格混同推定的做法。因四川某工程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关于陕西某化工公司与某中亚公司人格混同的主张,故该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正确,对股东义务的法律适用错误,但裁判结果正确,该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