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网友留言后,兰州市林业和草原局高度重视,及时回复:“为全面提升兰州市城市园林景观品质,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和营商环境,在学习各地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先进经验和做法基础上,结合兰州市实际,推广栽植适合本土生长的耐旱和低耗水量植物,大力推广‘市树’国槐、‘市花’玫瑰,藤本月季等爬藤植物栽植。目前,兰州市主城区98条主次干道栽种旱柳、泡桐、银杏、国槐等乡土乔木,绿化带内栽植山桃、山杏、红花刺槐、榆叶梅、贴梗海棠等适生花灌木,并搭配乔灌木栽植,栽植多种耐寒抗旱花卉。如庆阳路栽植四季玫瑰,福利路小游园种植月季,马拉松公园种植八瓣梅等各类草花。各类植物生长旺盛、品种丰富,保障了三季有花、四季常青,天水路、酒泉路、中山路、静宁路、西津路等主干道已然成为兰州市标志性园林景观大道,得到了广大市民的认可和称赞。为提高精细化管护水平,大力倡导节约型、低碳型园林兰州建设,在西固东西路中央分隔带和兰工坪小游园、银滩小游园、颐河小游园、南山路小游园等城市绿地已逐渐采用喷灌和微喷带等节水型浇灌技术代替大水漫灌,提高水利用率。”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案涉项目工程竣工且投运使用,四川某工程公司已完成涉案项目的投运前监理初检报告,某中亚公司认可四川某工程公司已经移交部分监理资料,故剩余基本监理费的支付条件部分实现。陕西某化工公司并非监理合同当事人,四川某工程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陕西某化工公司与某中亚公司存在法人人格混同情形。据此,判决某中亚公司支付四川某工程公司监理费22.68万美元及利息,驳回四川某工程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四川某工程公司和某中亚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