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某投资公司将温泉洗浴及生活废水直接排入地热尾水湖,导致尾水向浅层地下水渗透,污水处置量超出环评批准处理规模,污水处理站实际处置能力不能满足污(废)水达标排放要求,《现场监察执法记录表》《私设暗管视听资料》《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等均能证明某投资公司存在环境违法。某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及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人民法院驳回某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某县政府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与李某签订协议,该协议本身并不具有发包建设内容,且投资方自投资金,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案涉协议有效。关于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及责任问题,某县政府允许某开发公司未批先建,且案涉项目未能取得环评审批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某县政府及某开发公司对造成的损失均负有一定的责任。对于造成的损失,法院判决某县政府承担70%的责任,某开发公司承担30%的责任。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