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案涉项目工程竣工且投运使用,四川某工程公司已完成涉案项目的投运前监理初检报告,某中亚公司认可四川某工程公司已经移交部分监理资料,故剩余基本监理费的支付条件部分实现。陕西某化工公司并非监理合同当事人,四川某工程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陕西某化工公司与某中亚公司存在法人人格混同情形。据此,判决某中亚公司支付四川某工程公司监理费22.68万美元及利息,驳回四川某工程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四川某工程公司和某中亚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自2017年以来,滨海推进排灌基础设施提升工程,推进实施了黄河故道干河治理、黄河故道后续工程等省重点水利工程,保障灌溉用水;科学规划农村水系及骨干渠系配套设施,提升排灌能力,建设各类水工建筑4753座,新增有效灌溉面积8.5万亩,新增旱涝保收田3.2万亩。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