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受理后,分别向某区房管局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核实案涉公房权属变更情况。查明,15号院内原有25间房屋,均属个人产权,于上世纪60年代全部交公管理。1983年,房管部门作出“国家收购16间房屋、发还自管9间房屋”的落实私房政策处理意见,案涉北房和东房属于该院落内国家收购的16间房屋范围。但在2013年8月落实私房政策过程中,案涉东房被发还并登记到个人名下,后经过买卖,现房屋所有权人为李某庆。但该房一直由公房管理部门管理,且由张某实际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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