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查明,在原审诉讼中,张某华、谢某容对行政机关制作的补偿清单中所列财产项目均认可,仅是对补偿标准不认可。某市检察院认为,申请人对于通过何种方式获得赔偿具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也可以在复议、诉讼中解决。如其已经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对赔偿之诉应当依法受理,并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赔偿判决,而不应再判决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作出赔偿决定,使赔偿争议又回到行政程序,本案生效判决明显不当,遂向某市高级法院提出抗诉。1999年3月,冯某和妻子张某承租某区南巷15号院(下称“15号院”)北房、东房两间公有住房。2020年6月,二人经判决离婚并确认上述两间公房由张某承租和使用。张某向某区房管局申请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登记,但区房管局迟迟未办理变更手续。后张某以某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某区政府称因案涉东房现系他人的私有房屋,无法办理变更手续,只能将北房的承租人变更为张某,但法院判决认为本案实质是离婚判决的执行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遂驳回张某起诉。张某提出上诉、再审申请后均被驳回。2023年2月,张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