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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矿产资源、节能环保、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消防的法律法规,采取合理的环境风险防范、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措施,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生产安全事故。
目前,瓯海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设有办公室(计划财务科)、政务服务与法制科、政策与改革科(区委农办秘书科)、乡村振兴协调科、乡村产业发展科(发展规划科)、农渔业管理科(科技教育科)、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水利规划建设科(监督科)、水资源与河湖管理科(区节约用水办公室、区河长制办公室)、水利运行管理科、政工科(人才工作科)。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本辖区内长城遗址的现状、存在的问题、拟制发检察建议的情况等,参会代表充分发表意见并一致同意制发检察建议,促进不可移动文物得到切实保护。会后,该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书2份,针对加强长城遗址保护监督管理,对在遗址周围种植作物的违法行为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强化文物保护宣传教育,加强定期排查检查等方面提出具体精准的整改建议。
第二十一条 稀土开采企业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违反总量调控管理规定进行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的,由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的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并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