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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结果。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分局收到检察意见书后召开案件专项讨论会议,对涉案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分析研究。某区检察院分析了近三年企业内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相关案件,与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分局召开磋商会,就规范企业公平竞争,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创造良好营商环境达成一致意见。某区检察院与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分局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快速查办衔接机制,就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争议磋商、联合执法等方面予以明确,形成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合力。对涉及企业腐败的刑事案件,无论起诉与否,某区检察院将依托该机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分局第一时间移送相关案件线索,加大对企业腐败案件中的行贿人员以及相关企业的惩处力度。会后,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分局根据检察意见书和磋商讨论情况对涉案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小案不小办,因为小案件里有大民生。我们将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以诉源治理促社会稳定。”谷城县检察院检察长张永强告诉记者,2022年1月刑事和解办公室运行以来,先后受理各类案件线索130余件,促成和解78件,在此基础上作出不起诉处理83人,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源头,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022年2月,徐某及其监护人对某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告知书》提出行政复议。某区人民政府以《告知书》系过程性行为,未对徐某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为由,驳回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徐某及其监护人不服,将某区民政局诉至区法院,请求撤销某区民政局作出的《通知书》,恢复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某区法院以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属于复议前置事项,徐某未就某区民政局的《通知书》申请复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徐某及其监护人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2023年10月,徐某及其监护人向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监督意见。某县检察院审查认为:1.某县综合执法局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时,虽然考虑到某集团公司在此之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具有从轻情节,但作出4万元罚款仍有违过罚相当原则,存在过罚不当、同案不同罚的违法情形。2.某县综合执法局直接以公告方式向某集团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未依法告知该公司享有听证的权利,后又直接以公告方式向某集团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义务催告书,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系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3.某县法院在受理该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后,应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和送达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本案行政处罚具有违法性,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于法不符,应予纠正。在县检察院向县法院制发非诉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前夕,某县综合执法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基于此,2024年1月3日,某县检察院向县综合执法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重新审查处理,同时加强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规范行政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