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意见。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为存在违法情形:1.行政机关处罚决定违反过罚相当的原则。结合胡某某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减轻处罚。2.市场监管机关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般情形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适用情形错误。《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本案中,胡某某的违法情节符合上述情形,应予减轻处罚。监督结果。某区法院于2023年12月6日裁定解除某结算中心名下8个银行账户,解冻金额536万元。某区法院书面回复某区检察院,已于2023年12月22日裁定解除对某结算中心采取的冻结、扣押、查封措施,于12月23日裁定解除某结算中心在上海银行闸北支行账户内存款2.8亿余元的冻结。某结算中心也相继撤回执行异议、复议申请及执行异议之诉。因违法情形已消除、行政争议已实质性化解,某结算中心撤回监督申请,某区检察院对本案作出终结审查决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