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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刘珈彤)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参加游学营活动意外受伤的诉赔案件,裁定组织方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小贾诉称,其报名参加了某公司组织的游学营活动。按照公司的统一安排,入住宾馆。入住期间,其右手被卫生间内脱落的玻璃割伤,构成十级伤残。小贾认为,涉事公司系游学营活动的组织者,其选定的住宿场所应当确实保障营员的人身安全,对于其遭受的人身伤害,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1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6000元、护理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124812元、交通费1000元以及鉴定费1430元。被告辩称,在接待游学期间,公司已通过分发安全手册、“小安全员在行动”等方式进行安全教育,在游学过程中也会在餐厅、景点、酒店、报告现场等地张贴安全标语,随时进行安全提示,提醒孩子注意安全。公司已经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小贾不当使用酒店设施,自身负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旅游经营者,在组织游学营活动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贾在入住宾馆后使用卫生间时,手部被浴室门破碎的玻璃划伤,故被告应就小贾之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虽主张小贾手部受伤系因其自身腿部有伤并错误使用玻璃门借力所致,但其未就该主张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相关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在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其存在可以减轻责任情形的情况下,小贾要求被告赔偿其相关损失之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按照百分之百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小贾医疗费1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护理费720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124812元、鉴定费1430元。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编辑 甘浩校对 穆祥桐
交通是出行的基础,它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社会参与。从这个角度看,郑州推出的免费政策同样是一种鼓励和邀请,鼓励大学生多在郑州走走看看,邀请他们深入了解这座城市,深度参与城市生活。从历史文化名胜到自然风光,从博物馆到美术馆,从步行街到广场商圈,借助四通八达的公共交通,大学生可以更好地认识这座兼具历史韵味与现代活力的城市,并拉近与这座城市的距离。
“档案不是‘保密禁地’。”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和大众对档案工作重要性认识的提高,查阅档案的人员越来越多。虽然喜闻乐见这种变化,但不少档案工作人员认为当前各种档案利用率仍明显不足,应当进一步优化档案分类与编目,建立档案利用反馈机制。“收集用户反馈意见,了解用户在查询、借阅档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需求,定期统计和分析档案利用情况,及时改进档案服务工作。”此外,也要充分利用新媒体手段加强档案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举办档案知识竞赛、讲座等活动增强社会档案意识”。
原来三天前,张大爷因田界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民警处警后,经电话咨询村干部,并查阅相关资料,将双方的田界进行重新认定。事后,张大爷认为民警处事不公,在110电话回访中评价为“不满意”。问安派出所民警得到警情评价反馈后,邀请村干部携带相关资料,再次踏进张大爷的大门。在民警和村干部的耐心解释下,张大爷看到相关登记资料,发现误解了处警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