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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施工现场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被浙江省某县综合执法局巡查发现。2020年9月18日,某县综合执法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但该公司之前未曾发生相同违法行为,具有从轻情节为由,依据该条例第五十六条对该公司处以罚款4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某县综合执法局以公告方式向某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涉案的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5月7日,某县综合执法局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县法院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罚款本金4万元以及加处罚款4万元,于同年8月立案强制执行。
公告显示,6月24日,为了规避回风流处一氧化碳传感器超限报警,横山殿市镇水坝滩煤矿掘进一队中班班长原某某、早班班长张某某分别于当日13时24分、13时27分用安全套对该传感器进行包裹,当日19时54分,掘进一队井下司机孙启文将该传感器上的安全套取下,致使该传感器在此期间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安全监控设备无法正常运行。
《报告》显示,仁爱礁潟湖坡处的造礁石珊瑚种类数和覆盖率明显低于向海坡一侧。比较相关调查站位数据,发现仁爱礁潟湖坡造礁石珊瑚覆盖率约为向海坡的28%。以距离较近的潟湖坡RA09和向海坡RA04站位为例,RA09站位存在大量死亡的造礁石珊瑚。RA09站位造礁石珊瑚种类数约为RA04站位的60%,造礁石珊瑚覆盖率仅为RA04站位的20%左右。
检察机关办理涉企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应当把“检察护企”理念融入办案全过程。对于检察机关启动监督程序后行政机关主动纠正的,可以综合评判,推动形成最有利于企业以及企业家生产经营的矛盾化解方案。在办理环境执法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件时,要树立保护环境与促进发展并重的理念。行政机关对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适用“三同时”罚则进行处罚的,应依法监督纠正。可以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规范“三同时”“一事双罚”等罚则的适用,实现检察护企工作从个案保护到制度规范的高质效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