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案涉项目工程竣工且投运使用,四川某工程公司已完成涉案项目的投运前监理初检报告,某中亚公司认可四川某工程公司已经移交部分监理资料,故剩余基本监理费的支付条件部分实现。陕西某化工公司并非监理合同当事人,四川某工程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陕西某化工公司与某中亚公司存在法人人格混同情形。据此,判决某中亚公司支付四川某工程公司监理费22.68万美元及利息,驳回四川某工程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四川某工程公司和某中亚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联系我们
-应用内反馈:「我」-「右上角菜单」-「设置」-「反馈与帮助」
客户24小时在线服务
竞博app2023更新内容
运用全新的功能,让使用更加安全便捷
网友评论更多
742符莺亚x
习近平:在“上海合作组织+”阿斯塔纳峰会上的讲话
2024/07/13 推荐
5946史启娜405
是勇敢的战士也是父母的心头肉
2024/07/12 推荐
767成文素ox
国防部:美军加强在菲军事存在推动南海军事化
2024/07/11 不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