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最高检案管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及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地检察机关的20余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围绕“轻罪治理的数据观测体系”这一主题,从“轻罪案件的繁简分流与监控”“检察业务数据如何引导轻罪治理”“轻罪案件的观测指标体系构建”等8个方面展开讨论,为更好发挥业务数据在管理、决策中的指挥作用提供方向、思路。监督意见。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为存在违法情形:1.行政机关处罚决定违反过罚相当的原则。结合胡某某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减轻处罚。2.市场监管机关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般情形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适用情形错误。《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本案中,胡某某的违法情节符合上述情形,应予减轻处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