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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施工现场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被浙江省某县综合执法局巡查发现。2020年9月18日,某县综合执法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但该公司之前未曾发生相同违法行为,具有从轻情节为由,依据该条例第五十六条对该公司处以罚款4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某县综合执法局以公告方式向某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涉案的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5月7日,某县综合执法局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县法院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罚款本金4万元以及加处罚款4万元,于同年8月立案强制执行。
检察机关认为,案涉东房并不在落实私房政策应予退还范围内,应该按照公房管理,行政机关在房屋落私政策执行和公房管理之间存在管理漏洞;该房产权已因买卖变更至案外人名下,即便抗诉也难以解决张某要求变更公房承租人的实质诉求。从避免程序空转和实质解决行政争议的角度,检察机关积极同某区政府、区房管局进行沟通,并向区房管局发函,督促其研究解决案涉房屋承租人变更问题,有效保障公房承租人的居住权。
2020年10月,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召开听证会的案件范围,即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