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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条规定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西藏自治区2023-202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依法采用适宜的采购方式。本案中,项目的采购预算金额为392万元,在400万元以下,采购人采取竞争性谈判邀请的方式确定参与供应商,符合上述法律和文件的规定。某财政部门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维持行政复议决定。
在新时代的伟大变革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深化对改革规律的认识,坚持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全面深化改革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入,深入推进就业、教育、收入分配、医药卫生、社会保障、养老托幼、公共文化、基层治理等民生领域改革,着力用改革的方法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
2015年5月1日,某村委员会与王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王某在该承租土地上修建仓库用于经营,未办理房屋修建相关审批手续。2019年11月19日,某自然资源局向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认为王某未经许可私自建设厂房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限王某在15日内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并向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年6月5日,某自然资源局作出《履行催告书》。同年6月9日,某区政府对王某仓库实施强制拆除,并于6月10日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对此,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某县政府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与李某签订协议,该协议本身并不具有发包建设内容,且投资方自投资金,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案涉协议有效。关于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及责任问题,某县政府允许某开发公司未批先建,且案涉项目未能取得环评审批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某县政府及某开发公司对造成的损失均负有一定的责任。对于造成的损失,法院判决某县政府承担70%的责任,某开发公司承担3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