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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网友留言后,兰州市林业和草原局高度重视,及时回复:“为全面提升兰州市城市园林景观品质,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和营商环境,在学习各地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先进经验和做法基础上,结合兰州市实际,推广栽植适合本土生长的耐旱和低耗水量植物,大力推广‘市树’国槐、‘市花’玫瑰,藤本月季等爬藤植物栽植。目前,兰州市主城区98条主次干道栽种旱柳、泡桐、银杏、国槐等乡土乔木,绿化带内栽植山桃、山杏、红花刺槐、榆叶梅、贴梗海棠等适生花灌木,并搭配乔灌木栽植,栽植多种耐寒抗旱花卉。如庆阳路栽植四季玫瑰,福利路小游园种植月季,马拉松公园种植八瓣梅等各类草花。各类植物生长旺盛、品种丰富,保障了三季有花、四季常青,天水路、酒泉路、中山路、静宁路、西津路等主干道已然成为兰州市标志性园林景观大道,得到了广大市民的认可和称赞。为提高精细化管护水平,大力倡导节约型、低碳型园林兰州建设,在西固东西路中央分隔带和兰工坪小游园、银滩小游园、颐河小游园、南山路小游园等城市绿地已逐渐采用喷灌和微喷带等节水型浇灌技术代替大水漫灌,提高水利用率。”
入河入海排污口一头连着江河湖海,一头连着生产生活。过去,由于碎片化分工格局,“环保不下水”“水利不上岸”“海洋不登陆”,排污口管理存在着“中梗阻”。新组建生态环境部,打通“地上和地下”“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海洋”“城市和农村”“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整合分散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充分体现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尤其是体现了这一重要思想中的系统观念。”
本案双方当事人分别委托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英国某大律师出具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的查明报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本案案情,对两份查明报告的证明力进行了分析和比较,最终采信了维某公司提供的英国法律查明报告。该院认为,首先,根据维某公司提供的查明报告所载明的判例规则,当合同明示条款与默示条款不一致时,则不存在法院适用默示条款填补合同漏洞的空间。在《分销协议》已对“最低价值”的含义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生某公司主张可适用英国合同法上的默示条款并基于商业目的将生某公司购买的附件6以外的其他产品价值计入“最低价值”,缺乏法律依据。生某公司在2020年度所购附件6中的产品未达到50万美元的标准,维某公司依约享有终止合同的权利。其次,根据英国法院相关判例规则,守约方默示放弃合同终止权利应有明确行为及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案没有证据证明维某公司已放弃终止合同的权利。据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生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赵某出资后是否已成为M公司股东、董事,即姜某柏、高某中是否履行了以赵某名义增资并确保其成为M公司股东、董事的义务。由于公司股东、董事身份的认定应受法人的属人法支配,故应适用美国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及相关判例。首先,就股东身份而言,根据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158条规定,公司股份应当由凭证加以证明,除非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规定公司股份中的一部分、全部或者某一类的股份属于无需取得凭证的股份。本案中,由M公司总裁高某中签发给赵某的股权证,是确立股东身份的重要凭据。尽管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158条规定股权凭证应由公司的董事会主席等两人共同签署,但该法第142条规定,一人可以兼任公司若干个职位,除非公司成立证明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而本案高某中签发股权证的行为是履行公司董事长和秘书的双重职责。且美国特拉华州衡平法院判例认为,公司发行给股东的股权证仅有一人签名之形式瑕疵时,不能以此为由质疑股权证的合法性。综上,赵某持有的M公司股权证真实有效,在收到股权证之时其已被登记在M公司的股东名册上,故赵某实际已成为M公司股东。其次,就董事身份而言,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211条规定,董事会可以全权决定根据远程通信的方式召开董事会,并且法律并未规定董事会的此项决定必须以书面方式作出。本案中,赵某经M公司特别股东会议选举,已经成为M公司的董事。前述事实表明姜某柏、高某中已按照系争合同履行了约定义务,赵某已成为M公司的股东、董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据此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