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查明的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及多个判例,股票质押的设立一般通过签订股票质押协议的方式进行,结合《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和质押登记行为,应认定某(香港)科技公司已就合同约定的雷某公司股权设定了合法有效的股权质押(押记)。根据美国纽约州《商业公司法》第911条(公司财产的抵押或质押或担保权益)“委员会可以授权对公司财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其任何权益进行任何抵押或质押,或设立担保权益。除非公司证明书另有规定,否则董事会无需股东投票或同意即可批准该行动”之规定,某(香港)科技公司就其新某公司股权提供担保已通过了董事会决议,且无证据证明某(香港)科技公司持有的新某公司股权证明书存在其他限制性规定,应认定某(香港)科技公司已就其所有的新某公司股权设定了合法有效的股权质押。该院判决支持中国某银行浙江分行要求对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及由被告方承担域外法查明费用等诉请。中国某银行浙江分行不服一审判决其他判项,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西方国家强调“没有永远的朋友,仅有永远的利益”,则属于一种资本至上的功利主义。“义利之辨”追求的是个体、群体与他者之间的“共赢”,以实现国家之间乃至全体人类的利益均衡与协调,而不提倡“民族主义”和“单边主义”。因此,中国的外交工作一直坚持“多予少取、先予后取、只予不取”,绝不以牺牲别国利益为代价,绝不做损人利己、以邻为壑的事情。由此,“义利之辨”既彰显了中国外交政策的传统文化底色,又呼应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在要义。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