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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之夏”国际消费季是继“五五购物节”之后,上海推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的又一具体行动,从7月6日正式启动后将延续至10月的第二个周末,期间将重磅推出“7+58+X”等百余场商旅文体展活动,包括一批国际性、高能级的文博美术大展、重大体育赛事及演唱会、音乐节、文艺演出,进一步点燃夏日激情、演绎消费盛宴,传承城市商业基因、弘扬城市精神品格、彰显城市蓬勃活力。
City Walk Pro 上海城市体验季——小红书马路生活节作为“上海之夏”的七大标杆活动之一,将于8月23日-9月1日登陆上海。国际乒联运动员委员会主席、知名乒乓球运动员刘诗雯成为本届小红书马路生活节特别推荐官,邀请大家现场体验生活节的精彩活动。今年,将有更多小红书博主加入,策划活动玩法,落地体验项目,也会进行艺术创作、音乐表演。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甲公司对该小区的物业服务时间已经结束,故甲公司持有溢收部分的物业服务费没有法律及合同依据。其一,至本案审理期间,甲公司仍未将溢收的物业服务费返还至业主,距其退出时间已有一年半之久。其二,客观事实上,溢收部分物业服务费所对应的期间,是由乙公司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向小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且约定的收费标准高于甲公司,故乙公司主张该部分费用,不存在其额外获利之嫌;其三,若该费用直接由甲公司返还给乙公司,则省去了业主向甲公司主张返还,同时乙公司再向业主催讨等多重环节,有效地节约了社会及司法资源。
关于返还金额的认定,因乙公司并非实际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当事人,要其取得每一户业主的支付凭证等证据,客观上确实存有难度。故在提交了部分证据可以证明甲公司存在溢收的情况之前提下,其向法院申请财务审计,并以审计结论作为证据具有正当、合理性;而甲公司作为溢收物业服务费的一方,若是对乙公司所主张的金额持有异议,完全可依据自身持有的财务账册等证据加以反驳,但其不予提供。对于对方所提出的财务审计申请,又以本案争议系其与业主内部事宜为由予以拒绝。基于此,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之规定,对乙公司主张的金额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