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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服务专区功能配置等精准匹配企业所需,前期我们面向近600家企业开展了法治服务高频需求调研,最终形成涵盖矛盾调解、合规指导等6大类20项涉企高频法治服务清单。”杭州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徐前介绍,专区可一站式提供合规、仲裁、公证、司法鉴定、调解等法治服务,实现受理、流转、协调、督办、反馈全流程闭环。
数字化时代,我们在享受科学技术带来的便利同时,也不得不追问一些个人信息会不会被过度地手机保存?大规模商业应用下,如何从数据收集、使用到备案、删除等全过程、多领域及时跟进,做好安全保护,避免成为“行走的密码”。一方面,监管部门应该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划定合理使用范围,拉起违规使用的高压线,促进消费环境不断优化。另一方面,企业也应当自律,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解决消费者的痛点问题,从技术层面封堵信息泄露的漏洞,切实保障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同时,消费者也应该提高自我隐私保护意识,敲响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警钟。
2020年初,原告江苏某玻璃公司与被告青岛某物流公司订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在青岛某物流公司签发提单等运输单证的情况下,青岛某物流公司应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协议签订后,江苏某玻璃公司通过其代理公司向墨西哥公司出口钢化玻璃和塑料饰条,约定总价140545.88美元。其后,江苏某玻璃公司通过其代理公司向青岛某物流公司发出《委托书》,委托青岛某物流公司运输案涉货物至墨西哥。青岛某物流公司向某海运公司订舱托运,并委托报关公司办理了货物出口通关手续。青岛某物流公司于2020年4月签发多式联运提单,装货港连云港,卸货港及交货地为墨西哥阿波达卡,运输方式为CY-DOOR(场到门),并向江苏某玻璃公司收取海运费15400美元。2020年5月20日,案涉货物经过海运到达墨西哥,在后续铁路区段运输过程中,由于火车脱轨导致5个集装箱内的货物全部损坏。江苏某玻璃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青岛某物流公司全额承担货损赔偿责任并赔偿海运费。
一是明确域外法查明的责任主体。根据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域外法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查明域外法的责任主体。人民法院应当本着积极主动的态度,努力查明域外法律,不得将应由法院查明的责任转为由当事人提供,也不得简单认定域外法不能查明转而适用中国法律。在案例二生某医疗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与维某医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当事人提供的域外法律包含成文法、判例法以及法学著作等大量资料,当事人之间对域外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存在很大争议,人民法院并未因此简单认定域外法律不能查明,而是经过综合分析和认真比较,审慎地对域外法律作出了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