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某工程公司所称其与辜某属于劳务分包并非劳动关系,故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其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某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某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某市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某工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联系我们
-应用内反馈:「我」-「右上角菜单」-「设置」-「反馈与帮助」
客户24小时在线服务
ng282023更新内容
运用全新的功能,让使用更加安全便捷
网友评论更多
36方彪琴u
首例保代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向市场传递出了什么信号?
2024/07/08 推荐
2458娄固康843
医院被举报参与代孕
2024/07/07 推荐
361冯林珠xj
新华社播发系列报道,展现新时代全面深改伟大成就
2024/07/06 不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