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对企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联系我们
-应用内反馈:「我」-「右上角菜单」-「设置」-「反馈与帮助」
客户24小时在线服务
新蒲京娱乐场官网版8555cc2023更新内容
运用全新的功能,让使用更加安全便捷
网友评论更多
146柯航山j
lululemon北京三里屯店焕新启幕,华北最大门店正式亮相
2024/07/04 推荐
7686石莉荷696
探究日本车企认证欺诈的制度根源
2024/07/03 推荐
734程进若ae
费用一涨再涨,高考志愿填报不应被“割韭菜”
2024/07/02 不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