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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建成于2021年底,分为两个区域:一边是立案服务区,设有18个窗口,材料收转、涉企纠纷、一站式收退费、跨域立案、送达服务等,不同类别的案件由不同窗口办理;另一边是便民服务区,当事人不仅可以在这里准备材料,还能在“辽宁法院自助服务一体机”上办理各种业务。“当事人只要持本人身份证,就可以使用自助立案、自助阅卷、异地送达、自助联系法官等各项便民服务功能。”诉讼服务中心主任杜春杰一边给来访者做介绍,一边在机器上进行演示。作为一名老“司法人”,他曾多次参与智慧系统创建研发工作,对一体机的便民服务功能了如指掌,“比如当事人的家在沈阳,而判决是在大连的法院作出的,要想拿到判决书,不需要去大连取,刷本人身份证,录入相关信息,一份纸质的判决书就从机器端口免费打印出来了。”依托“智慧法院”建设,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实现了“一网统管、一号通办、一站式解决”的“智慧诉服”,这也是立案一庭党支部打造的“我为群众办实事·一站式诉讼服务解民忧”党建特色品牌之一。
司法改革有什么规律可循,又要达到什么目标?景汉朝指出,从改革内容看,我国的司法改革经历了“由小到大”“由简单到复杂”的历程,从计划经济时代交易少、纠纷少、案件少,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司法体制改革也呈现出“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庭审方式改革——审判方式改革——诉讼制度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脉络,这一轨迹与逻辑,是对司法改革规律性认识的生动阐释,完全体现了问题导向,符合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司法改革要实现的目标,就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对立统一关系,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的风气。
(一)多部门协作配合,及时救助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本案中,杨某甲系杨某乙唯一监护人,杨某乙随杨某甲生活期间,杨某甲无固定收入,二人生活较为困难,杨某甲入狱服刑后,杨某乙处于事实无人抚养状态。为保证杨某乙得到妥善的安置保护,检察机关、民政部门、教育部门等会商研究后,对杨某乙开展了综合性的救助保护工作。一方面,针对杨某乙手臂康复问题,街道派员陪同杨某乙前往省级医疗机构就医,并制定治疗方案,治疗、交通等费用由司法救助予以保障。为杨某乙提供司法救助金13万元。另一方面,在杨某甲被羁押后,民政部门第一时间将杨某乙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并安置于区福利院临时照护,每月发放2100元生活补贴。同时,教育部门协调转学事宜,将杨某乙转入福利院附近学校就读。此外,检察机关与民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指派专业社工跟进杨某乙心理情况,定期开展心理评估和疏导工作。经过各部门协作配合,杨某乙得到妥善的监护照料,身心健康逐渐恢复。针对杨某甲教育理念偏差问题,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对其进行了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杨某甲认识到原来教育方式的错误,提高了亲子沟通和家庭教育的能力。杨某甲服刑期满后,社区将继续跟踪、监督其监护行为。
(三)深入推进社会治理,有效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本案中,姚某乙因失学在家,给犯罪分子造成了可乘之机。针对案件暴露出的部分残疾儿童失学辍学问题,检察机关、教育部门、残联组织共同研发“适龄残疾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法律监督模型”,通过对适龄残疾儿童名单与在校学生学籍名单进行比对,查找出没有入学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随后推动安置26名残疾儿童随班就读、1名残疾儿童进入特教学校就读、为10名残疾儿童送教上门。在此基础上,多部门共同出台《关于加强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控辍保学实施办法》,制度化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受教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