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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甲公司自2019年10月16日晚23:59分起停止对该小区的物业服务,故其溢收的物业管理费与车位管理费理应归还。在甲公司负有交接义务,但久未将溢收的物业服务费返还至业主的情况下,乙公司作为物业更替的承接方提起诉讼,宜认为符合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此亦有效节约了社会及司法资源。由于确定具体金额的账册、台账等记账资料由甲公司控制,甲公司拒绝提交审计资料,实际起到了妨害证明的作用,相应的不利后果应由其承担。
人民网北京7月6日电 (记者李栋)记者从农业农村部获悉,今年5月―6月,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了2024年第一次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抽检蔬菜、水果、茶叶、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5大类产品7835批次样品,涉及104个品种和135项参数,总体合格率98%,同比上升0.5个百分点。
针对留言,佳木斯市林业和草原局进行了回复,对网民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佳木斯市森林旅游、森工文创等产业的建议”深表赞同。下一步将充分发挥森林资源优势,特别是森工生态特色、文化特色、生产经营特色、企业特色,探索特色研学理念,促进“文旅+教育”融合,围绕抗联文化、自然教育、非遗传承、亲子体验等主题,开发特色化研学旅行主题线路。
甲公司系某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但甲公司继续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9年7月16日,该小区业委会出具的《解聘通知》载明,经业主大会决议,决定解聘甲公司,服务合同终止于2019年10月16日晚上11:59分。后由乙公司接手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9年10月11日,甲公司及乙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该小区所属的居委会形成会议记录,载明老物业同意10月16日平稳交接,提出需要留守二至三人半年时间,对欠缴物业费进行收缴;2019年10月16日,甲公司工作人员与该小区业委会再次形成会议记录,其中载明业委会确认以下事宜:……4. 物业服务费收到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