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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刘先生通过老人的手机给中国移动10086拨打了电话,对接人工客服后表示想给套餐降档,换成纯通话的套餐。“当时客服说她办理不了,4个小时内会有降档专员来回电办理。”刘先生说,在此期间他没有一直守在老人身边,中间有中国移动的客服专员给老人打来电话,称推荐一个更为优惠的套餐,并指引老人发送短信办理,“当时老人不会发短信,就没有办理成功”。
近日,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辖区内某连锁超市被盗案中,针对辖区多家连锁超市防损设施欠缺、安全隐患和监管漏洞突出的问题,依托“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开展了“进超市”活动,全面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面临的困难,精准施策,制发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助力企业筑牢防盗“防火墙”。同时,该院坚持双向治理多措并举,针对超市被盗案犯罪高发人群靶向施策,依托“检察+社区”红色服务中心,定期开展以案释法普法宣传,提升高发人群守法意识,推动溯源治理效能整体提升,为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补充”。司法机关应当审慎对待每一个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充分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如果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在经营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让其付出相应代价,但是“稳企业、保就业”应当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注重尽量不要让这个企业垮掉。对于民营企业来说,企业负责人很关键,如果不审慎对待,可捕可不捕、可判实刑可判缓刑,捕了、诉了、送进监狱,这个企业很可能就会垮掉,影响几百人甚至上千人的就业,还会影响当地的发展稳定。依法不捕、不判实刑,在依法办案前提下,采取从宽的办案方式,同时严格对企业进行依法治理、管控,是现代治理的有益探索,检察机关在组织试点。我们希望能够建立起与企业合规制度相融的检察工作制度,以丰富的检察实践,助力刑事追诉立法、司法、执法不断健全完善,适应经济社会更好、更稳、更高质量发展。
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施工现场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被浙江省某县综合执法局巡查发现。2020年9月18日,某县综合执法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但该公司之前未曾发生相同违法行为,具有从轻情节为由,依据该条例第五十六条对该公司处以罚款4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某县综合执法局以公告方式向某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涉案的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5月7日,某县综合执法局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县法院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罚款本金4万元以及加处罚款4万元,于同年8月立案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