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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认为,罗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有不同身份的证人相互印证,且与罗某自述的事实相吻合。此外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某市人社局提交了关于认定工伤的反馈意见书,表示对罗某构成工伤予以认可。某市人社局在受理、审查、认定工伤过程中,均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符合法定程序。为进一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关召开听证会,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陈述申辩,积极解答该公司提出的疑问,协调该公司与罗某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后该公司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该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对违建的查处和拆除是城市管理难点,也是相关部门的执法重点。本案涉及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厂房的程序问题。强制拆除厂房事关行政相对人重大财产权益,行政机关行使强制执行权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行政相对人的厂房属于违法建筑,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任意违反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作出的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在后,拆除行为在前,剥夺了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等程序性权利,程序违法。本案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具有示范意义。
昆明市侨联法顾委主任李宁在当天的活动中致辞称,云南是中国第五大侨乡省,有云南籍海外侨胞约250万、归侨侨眷60多万。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余年来,中国企业赴海外投资对法律的需求不断增加,举办此次活动正当其时,本次研讨会充分体现、践行了云南主动服务和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推进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加强与周边国家合作共赢、共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但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不能强行拆除行政相对人的违法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