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王某某资金紧张,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双方签订《借款协议》:路某同意王某某将未归还欠款宽限至同年9月20日。协议签订后不久,路某与王某某、郑某辉、蔡某某又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一份,郑某辉、蔡某某、某混凝土公司为王某某的58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担保合同》约定担保方保证王某某全面履行借款协议并愿承担王某某履行上述借款协议中的连带责任。在陆续偿还部分欠款后,王某某便不再还钱,路某一纸诉状将其与某混凝土公司、担保人蔡某某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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