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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施工现场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被浙江省某县综合执法局巡查发现。2020年9月18日,某县综合执法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但该公司之前未曾发生相同违法行为,具有从轻情节为由,依据该条例第五十六条对该公司处以罚款4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某县综合执法局以公告方式向某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涉案的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5月7日,某县综合执法局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县法院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罚款本金4万元以及加处罚款4万元,于同年8月立案强制执行。
调查核实。检察机关调查查明,某集团有限公司于某县综合执法局巡查当日即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且在此之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某县综合执法局直接以公告送达方式向某集团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未告知该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又直接以公告方式向某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义务催告书,后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查明,某县综合执法局在处理其他相同违法行为案件中,一般作出处以罚款1万元至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专项监督。一是运用大数据碰撞比对,挖掘类案线索。两级检察机关依托与法院建立的破产领域信息共享机制,批量调取2021年以来法院审结破产案件数据,梳理出涉行政非诉执行案件645件。运用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外部数据信息进行碰撞比对,排查发现被执行企业履行完毕或转为破产程序后,法院未及时结案、屏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等违法线索81条。二是全面调查核实,精准分类监督。对类案线索分类梳理,通过审查法院卷宗材料、实地调查被执行人信用状况和执行情况等调查核实,查明法院未及时解除失信惩戒措施、裁定终结执行存在违法情形。同步审查法院其他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另查明法院未及时解除企业被查封、扣押异地房产等实体和程序违法问题。南通市检察机关通过类案和个案相结合方式,发出类案检察建议8件、个案检察建议11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通知书3件。三是聚焦重点领域,推动专项整治。南通市检察机关针对案件反映出法院行政非诉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不畅、处置不规范等倾向性问题,通过检察建议、联席会议、专项报告等形式,推动法院开展内部排查,解除限制高消费1334件,屏蔽失信人员名单237件,并建立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已履行义务人阶段性“信用修复”机制,填补衔接漏洞,促进执破融合,破解“执行难”问题。
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委员、行政检察厅厅长张相军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近年来,我们通过开展“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今年又积极参与最高检部署开展的“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把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始终作为重点。行政检察坚决落实党中央要求,坚持与民同行,强化高质效履职,重点抓了三方面工作。一是强化全面履职,促进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难题。二是强化类案监督,推动新业态行业系统治理。三是强化协作配合,增强共护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