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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某印刷有限公司(下称“印刷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3日,公司印刷设备为一台海德SM52印刷机,徐某系印刷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3月1日,山东省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以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为由,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版)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作出009号、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印刷公司罚款人民币60万元、对徐某罚款人民币12.25万元。印刷公司、徐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印刷公司、徐某起诉至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印刷公司、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申请强制执行。印刷公司账户被查封,徐某被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印刷公司、徐某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监督意见。某县检察院审查认为:1.某县综合执法局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时,虽然考虑到某集团公司在此之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具有从轻情节,但作出4万元罚款仍有违过罚相当原则,存在过罚不当、同案不同罚的违法情形。2.某县综合执法局直接以公告方式向某集团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未依法告知该公司享有听证的权利,后又直接以公告方式向某集团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义务催告书,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系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3.某县法院在受理该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后,应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和送达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本案行政处罚具有违法性,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于法不符,应予纠正。在县检察院向县法院制发非诉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前夕,某县综合执法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基于此,2024年1月3日,某县检察院向县综合执法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重新审查处理,同时加强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调查核实。青岛市检察院依法受理,与某区检察院组建办案组,开展调查核实:1.委托青岛市印刷行业协会调查印刷公司印刷机的年用溶剂用墨量。2.调取印刷公司的电费缴费收据。3.组织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专题论证。4.与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座谈。查明:印刷公司印刷机年用溶剂用墨在1.5-2.5吨之间(满负荷状态下),属于年用低VOCs含量油墨10吨以下的印刷范围。自2017年7月成立以来,仅有11个月电费超过5000元,结合印刷机功率,可以判断出在这11个月中印刷业务量较大。
杨开煌:简略地说,台湾的中国大陆研究本应有其先天优势,同文、同史、同文化。但从20世纪中期以来,台湾的中国大陆研究一直是服从于“反共”,并为此政治目的服务的研究。上世纪80年代末以后,研究需求曾经从“服从反共”转为服务于两岸关系和平稳定发展,后来随政权轮替、转变,在“反中去中”“和平发展”之间摆荡。近年来,更成为一套相对封闭式“反中去中”的研究,形成了固化的政治偏见或成见,“自废武功”,这是到今天为止,台湾的大陆研究最大一个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