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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味要浓、成色要足,改革举措就要有鲜明指向性,奔着解决最突出的问题去。今天,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哪一项都需要我们更加关注群众多方面、多层次需求。了解民情、掌握实情,搞清楚问题是什么、症结在哪里,才能拿出破解难题的实招、硬招。身到心到,把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清单,转化为改革的责任清单、任务清单,切实提升改革的精准性、针对性、实效性,一件一件抓落实,一年接着一年干,才能不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变为现实。下功夫了解群众的所想所盼,高度重视解决实际问题,时刻把群众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实打实为群众排忧解难,凝心聚力推动发展,我们必能在新征程上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开辟中国式现代化广阔前景。
涉外民商事审判是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中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中国的法治营商环境。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等法律规定,查明并准确适用域外法解决当事人争议,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展现国家司法形象、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重要体现。近年来,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求,坚定不移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围绕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总要求,切实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推进以涉外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2023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专门对查明域外法律问题作出规定,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对于域外法律的查明责任、查明途径、查明程序、认定标准等进行了系统完善,为域外法查明实践提供了规范依据。为增强对司法解释的全面准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查明和适用域外法典型案例。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对某中亚公司应付监理费的认定符合合同约定,某中亚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四川某工程公司要求陕西某化工公司对其全资设立的某中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涉及股东义务问题,应适用某中亚公司设立登记地法律即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予以认定。《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57条第3款、第9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为一名自然人或法人,股东负有足额出资的义务,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但也存在法定和约定的例外情形。《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116条第2款、《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7条分别对例外情形作出了规定,但对一人公司并未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即法人人格混同推定的做法。因四川某工程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关于陕西某化工公司与某中亚公司人格混同的主张,故该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正确,对股东义务的法律适用错误,但裁判结果正确,该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国家移民管理局在会上倡议成员国边防部门,认真落实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达成的系列战略共识,高举“上海精神”旗帜,守望相助、相互成就,全面深化在政治安全、反恐防恐、口岸边境安全等方面的务实合作,共同维护地区安全稳定。中方愿同成员国边防部门坚持践行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进一步充实双边与多边务实合作内涵,创新务实合作举措,携手建设成员国边防安全共同体。坚持恪守《联合国宪章》原则,倡导平等有序的世界多极化和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助推地区和平稳定与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加强情报交流,开展联合边防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贩毒等各种形式跨国有组织犯罪,坚决铲除滋生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土壤。完善边境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加强交流,推进现代科技手段和智能装备应用,进一步提升应对安全威胁能力,共同构筑口岸边境安全防线,大力提升务实合作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