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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七局集团7月10日消息,由其参建的武都至九寨沟高速公路当日试通车,两地通行时间由原来的5小时缩减至2个小时左右,将极大改善区域交通条件。武九高速公路作为平凉至绵阳国家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线路总长100.14公里,桥梁隧道占线路总长的82.3%,是目前甘肃省桥隧比最高、综合施工难度最大的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后,该公路将成为游客欣赏文县天池、多彩九寨沟、白马河生态民俗风情景区等旅游景点的最便捷线路,为促进甘肃东南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加装“动力引擎”。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对某中亚公司应付监理费的认定符合合同约定,某中亚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四川某工程公司要求陕西某化工公司对其全资设立的某中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涉及股东义务问题,应适用某中亚公司设立登记地法律即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予以认定。《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57条第3款、第9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为一名自然人或法人,股东负有足额出资的义务,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但也存在法定和约定的例外情形。《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116条第2款、《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7条分别对例外情形作出了规定,但对一人公司并未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即法人人格混同推定的做法。因四川某工程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关于陕西某化工公司与某中亚公司人格混同的主张,故该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正确,对股东义务的法律适用错误,但裁判结果正确,该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陕西某化工公司中标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丹哥拉经济特区高压输变电项目,并在该国注册成立了某中亚公司。2017年9月29日,四川某工程公司与某中亚公司签订《委托监理合同》,负责对上述工程进行监理。案涉工程项目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已投运使用,某中亚公司欠付监理费。四川某工程公司认为,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监理义务,某中亚公司应当全额支付监理费36万美元及迟延付款利息;陕西某化工公司作为某中亚公司唯一股东,二者在财产、管理及人员方面存在混同,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某中亚公司则认为,四川某工程公司未尽监理义务,其不应当支付全额监理费。陕西某化工公司认为,其与某中亚公司不存在混同情形,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四川某工程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陕西某化工公司和某中亚公司连带支付监理费2472552元及利息。
长期以来,挂一次号当天就诊,是医院的通行规则。错过了预约时间,检查结果当天未出,或者后期复诊,都得重新挂号,既费钱又费时。延长就医挂号“有效期”,给患者带来实实在在便利。这样的惠民改革启示我们:使改革更加精准地对接发展所需、基层所盼、民心所向,才能更好造福人民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