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案涉项目工程竣工且投运使用,四川某工程公司已完成涉案项目的投运前监理初检报告,某中亚公司认可四川某工程公司已经移交部分监理资料,故剩余基本监理费的支付条件部分实现。陕西某化工公司并非监理合同当事人,四川某工程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陕西某化工公司与某中亚公司存在法人人格混同情形。据此,判决某中亚公司支付四川某工程公司监理费22.68万美元及利息,驳回四川某工程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四川某工程公司和某中亚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网北京7月10日电 (陈羽)据国防部网站消息,根据年度计划及中国和阿联酋两军共识,中阿“猎鹰盾牌-2024”空军联合训练于6月下旬至7月下旬在中国新疆举行。此系中阿第二次举行空军联训,旨在增进双方了解与互信,深化两国空军之间交流与合作,提升两军战略协作水平,实现双方的共同目标和期许。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