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五条,对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但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等规定及河南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印发《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若干措施》,徐某属于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员,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无须单独立户便可申请纳入低保范围。某区民政部门将徐某及父母的收入、住房作为三口家庭共有予以平均计算,认定徐某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发放条件而停发,不符合规定。而且,在某区民政局停发徐某最低生活保障后,徐某已单独立户,符合申领低保的条件,徐某向某区民政局申请时仍遭到拒绝,明显不当。调查核实。检察机关调查查明,某集团有限公司于某县综合执法局巡查当日即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且在此之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某县综合执法局直接以公告送达方式向某集团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未告知该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又直接以公告方式向某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义务催告书,后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查明,某县综合执法局在处理其他相同违法行为案件中,一般作出处以罚款1万元至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