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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yun      第五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撰稿:绍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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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逄莎雪LV5六年级
      2楼
      规范基层公权力,如何操作?
      2024/07/06   来自锦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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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洪亮彩LV4大学四年级
      3楼
      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媒体发表署名文章
      2024/07/06   来自张家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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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灵倩LV7幼儿园
      4楼
      斯巴达勇士赛年度盛典举行 2021年赛事全新启幕
      2024/07/06   来自资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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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柯武宝LV1大学三年级
      5楼
      智慧粮仓让优粮优储(一线调研)
      2024/07/06   来自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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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淑友LV4大学三年级
      6楼
      华东师范大学的老师,上课已经用上了大模型
      2024/07/06   来自乌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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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国桂LV4大学四年级
      7楼
      建行“开讲啦”丨账户管控莫惊慌 资金安全有保障
      2024/07/06   来自太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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