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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27日,原告冯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没有获得赔偿到牛庄法庭起诉。承办人与原告家长沟通得知,原告的父亲是一位盲人,为女儿受伤一事非常着急,法官立即安排向被告姜某在沈阳的住处送达开庭材料,并及时与海城市公安局望台派出所民警沟通了治安案件处理的过程。随后被告表示想到望台派出所与原告和解,最终在法庭与派出所的联动配合下,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赔偿款即时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迅速启动执行程序。乙公司表示,企业发展面临困难,无法给付所欠钱款。执行法官向乙公司陈述了其中的利害关系,阐明了拒不履行协议产生的不良法律后果以及对企业今后发展、商业信誉带来的负面影响。乙公司表示,愿意先给付部分欠款。根据实际情况,执行法官协助制定了还款方案,双方决定各退一步,达成了最终的和解协议,由乙公司给付剩余欠款。至此,乙公司及时消除了诉讼案件对企业发展的影响,甲公司也拿回了欠款,盘活了资金链,双方企业实现了“双赢”。
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委员、行政检察厅厅长张相军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近年来,我们通过开展“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今年又积极参与最高检部署开展的“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把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始终作为重点。行政检察坚决落实党中央要求,坚持与民同行,强化高质效履职,重点抓了三方面工作。一是强化全面履职,促进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难题。二是强化类案监督,推动新业态行业系统治理。三是强化协作配合,增强共护合力。
原告黑龙江某医药公司与被告辉南县某药企签订了销售合同,由原告在黑龙江省销售被告生产的药品,协议有效期为3年。为了保证销售独立性,原告向被告缴纳了30万元市场保证金,被告保证及时供应原告药品,原告需提前30天向被告提出供货申请。原告支付了保证金后,被告却迟迟未供货,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拖延发货。见此情况,原告通过网上立案程序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