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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焦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6月14日,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获嘉县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对王某某与焦某某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就12.3万元欠款清偿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焦某某在支付3000元后,未按照协议履行剩余款项。王某某于同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获嘉县法院于当日立案,承办人李某军。10月17日,执行法院冻结了焦某某名下股票,但并未依法处置。2020年1月9日,焦某某儿子焦小某以名下房产担保还款,获嘉县法院遂查封了焦小某名下房产并进行拍卖,经一拍、二拍,均流拍,王某某也不同意以房产抵债。2020年9月8日,获嘉县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7月,获嘉县法院采纳检察建议恢复执行,冻结焦某某银行账户,轮候查封焦某某名下3辆车辆,但均未实际扣押。同年10月,扣划焦某某银行存款4532元,并支付给王某某。2024年4月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本案启动交叉执行,一是由省高院督促执行,二是变更案件承办人。4月18日,获嘉县法院将焦某某名下股票强制变卖,变卖款22235.02元交付王某某,5月25日,对焦某某名下房产进行处置,案件取得实质性进展,6月4日,被执行人家属主动将剩余案款交到法院,本案执行完毕。王某某对人民法院通过交叉执行强力推进执行工作表示满意与感谢。针对案件原承办人李某军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的消极执行、违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问题,获嘉县法院党组研究决定,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姑苏区法院在执行中加大对财产线索的挖掘与排查力度。经逐一筛查关联案件,执行法官发现该公司有一件作为原告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尚在审理中,当即通过审判法官与该案多名被告沟通协调,成功提取到期债权400余万元。经充分考虑各劳动者实际困难、各债权人利益分配关系等因素,姑苏区法院积极组织各方协商,最终达成执行财产分配协议,实现了所有劳动争议案全额受偿。2024年3月1日,涉案全体劳动者委托代表向执行法官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第一条 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案中,刘某就是一名普通的冷菜厨师,他所从事的拌黄瓜、水煮毛豆等菜品属于生活中的常见菜品,几乎没有秘密性和专业性可言。用人单位曲解利用“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一法律兜底性的规定,与作为普通厨师的刘某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明显不当限制了刘某“跳槽”的权利,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故最终我们驳回了用人单位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