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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认为,罗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有不同身份的证人相互印证,且与罗某自述的事实相吻合。此外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某市人社局提交了关于认定工伤的反馈意见书,表示对罗某构成工伤予以认可。某市人社局在受理、审查、认定工伤过程中,均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符合法定程序。为进一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关召开听证会,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陈述申辩,积极解答该公司提出的疑问,协调该公司与罗某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后该公司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该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7月7日,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举行纪念全民族抗战爆发87周年主题教育活动,悼念遇难同胞,铭记历史、珍爱和平。现场,南京市青少年代表诵读由巴金创作的抗战诗歌《我说这是最后一次的眼泪了》,这首诗揭露了日军的侵略暴行。采访中,活动参与者表示,作为青年人,一定要从这首诗中汲取前行的力量,只有铭记历史,吾辈自强,才能让悲剧不再重演。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认为,某酒店使用过期食品及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但根据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的事实来看,某酒店涉案金额较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并能够在接受查处时主动说明违法事实,积极配合相关调查,符合《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栽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规定的减轻情形。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虽属从轻处罚,但是处罚结果不当,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罚款为28000元。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案涉仓库系违法建筑,某区政府对此作出强制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严格遵循时限、方式、步骤等要求。某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6月5日发出的《履行催告书》中未载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构成程序违法。《某街道仓库拆迁情况报告》载明:“6月9日各部门合力推进某街道库房强制拆除工作”。某区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拆除时间是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后。故某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依法确认违法。